《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四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要义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这是因为融资租 赁合同毕竟是租赁合同,租赁物的所有权只有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才能 够依据租赁合同对自己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如 果租赁物归属于承租人所有,就失去了租赁合同的意义,不能成为融资 租赁合同了。
      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多数是大型的机器设备等,属于准不动产,需要 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出租人对租赁物未按照规定进 行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出租人应当善尽所有权人的注 意义务,因为租赁物尽管属于自己所有,但是占有和使用、收益权能均 脱离了自己而在承租人手中,所以应当善尽登记义务,避免发生意外给 他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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