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条文要义
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租金,有两个办法:(1)约定方法。 当事人双方约定,按照约定的租金确定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数额。(2) 法定方法。按照本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法定租金构成,是由 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与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两个部分构成。购买租赁物的成 本,可以是大部分,也可以是全部。合理利润,应在合理的限度内确 定,不得约定过高,避免显失公平。将这两个部分加在一起,就是法定 的租金数额。事实上,即使双方当事人约定租金,也应当按照这样的租 金构成因素确定,使租金的约定更为公平。
计算租金,究竟是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大部分还是全部费用,主要 是根据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而定,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的,出租人 收取的租金应包括购买租赁物的全部费用;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 人有权收回租赁物,或者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再支付一部分价 金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构成就只应包括购买 租赁物的部分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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