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 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条文要义
      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在履行期限内,出现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 符合使用目的的情形的,有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 任。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分配的规则是:(1)一般规则是出租人 不承担责任,而是由承租人承担该责任,理由是,租赁物的选择是由承 租人确定的,承租人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具有正当性。(2) 特殊规则,如果承租人选择租赁物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或者出租 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由于在租赁物的选择上加进了出租人的意志,因 此,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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