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 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条文要义
      既然融资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出租人就必须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 的占有和使用。这是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租赁权的起码保障。在融 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履行这一义务,还具有以下含义。
      1.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所拥有的承租权,也不 得擅自变更原来约定的承租条件。
      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拥有独占的使用权,对使用租赁 物的收益可以独立处分。
      3.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不 受第三人的干扰,即使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设 置抵押等,也须受到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规制,不得影响承租人的承租 权。如果受到第三人的干扰,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限内,出租人违反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 有和使用义务,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人承担不履行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义务违约责任的情形是: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构成根本违约。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例如组织 人员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进行阻挠、干扰、破坏、封锁等。
      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例如出租人将租 赁物转让他人或者设置抵押。
      4.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不能正常 发挥租赁物的效益,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构成承租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 权,其有权向出租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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