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 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条文要义
在一般情况下,物件造成第三人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编关于物 件损害责任的规定,由物件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这样的规则,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也应当由所有人、使用人、 管理人承担责任,使用人就是承租人。由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 对租赁物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特别是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意志购买,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因此,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不论是人身 损害还是财产损失,都排除出租人的责任,其对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责任应当由承租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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