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保管、使用、维修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条文要义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因而对租赁物负有妥善 保管、使用的义务。承租人在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时,应当充分顾及对 出租人利益的保护,应予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止对租赁物造成损害,使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受到损害。
      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还须承担租赁物维修义务。融资租赁合 同具有较强的融资性,因而与一般的租赁合同有所不同,不是由出租人 承担维修义务,而是由承租人履行在租赁物占有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 人应当善尽此项义务,未尽此义务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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