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的租赁合同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融资性,等 于是承租人向出租人融资,购买自己需要的标的物,出租给自己使用。 因此,在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 原因而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需要对不利益进行适当的分配,意外灭失 的风险固然要由所有权人承担,但是承租人不能因此而免除租金支付义 务。故本条规定,租赁物即使因意外毁损、灭失,出租人仍然有权请求 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除外的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则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不适用前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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