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 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条文要义
支付租金,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承租人 支付租金,应当按照约定的租金数额和方式履行,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
如果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催告, 并且确定合理的宽限期,要求出租人在宽限期内支付租金。承租人在宽 限期届满后仍不支付的,可以采取的措施是:(1)请求承租人支付到 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支付全部租金的,如果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即可 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应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约定取得租赁物 所有权须补交价款的,则承租人补交价款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不补 交价款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如 果当事人已经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 分租金,只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 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 要求部分返还。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836.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