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 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 租赁合同。
条文要义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出租 人应当予以保证。但是,承租人对租赁物不享有处分权,如果承租人对 租赁物行使处分权,就是对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侵害。因此本条规 定,承租人一旦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而处分租赁物,例如将租赁物转让、 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的,不仅侵害了出租人 的所有权,而且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出租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 除该融资租赁合同,收回自己的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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