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 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 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条文要义
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因意外毁损、灭失 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按照标的物意外 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应当由租赁物的所有人承受损害。由于融资租赁合 同的特殊性,特别是承租人在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之前已经占有、使 用、收益租赁物,获得利益,因此,应当适当分担租赁物意外灭失风险 的后果,按照本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 给予补偿,承租人应当在此范围内予以补偿。具体的办法是,按照意外 风险发生之时标的物的折旧情况,例如当时的折旧是五成,则承租人补 偿出租人损失的范围就以50%左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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