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 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 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 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 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 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条文要义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应当依照融资租赁合 同的约定确定。对于确定租赁物权属归属出现的不同情况,具体处理方 法,应当根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权利归属的不同,确定具体的办 法。
1.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如果承租人已 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 赁物的,应当解决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与租赁物价值之差,是 否可以请求部分返还的问题。办法是,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 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反 之,承租人不能要求返还。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 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应当解决的问题 是如何处理出租人不能收回租赁物的损失问题。办法是,既然承租人不 能返还租赁物,则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对于不能返还的租赁物给予合 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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