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权利归属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 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 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 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条文要义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解决合同无效后的租赁物权利归属问题,应当 根据原合同是否有约定而确定。(1)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合 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当事人对合 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 还出租人。(3)如果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承租人,并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844.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844.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