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和应收账款概念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 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 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条文要义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 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 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1)保理合同是以货物贸易合 同和服务贸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前提。(2)基于应收账 款的转让,受让方为转让方提供综合型的金融服务;(3)提供金融服 务的内容是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 款保证等服务。以保理人对应收账款是否享有追索权为标准,保理合同 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在保理合同中,转让应收账款债权 的一方是应收账款债权人,接受应收账款债权并提供金融服务的一方是 保理人。
      保理业务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并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和西 欧国家发展成型,成为新型的贸易融资方式,近20年来得到广泛应用。 我国的保理业务发展较晚,发展也比较慢。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规定将 会促进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 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 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 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应收账款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 的债权。前者如已经发生并明确成立的债权,后者是现实并未发生但是 将来一定会发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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