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 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 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条文要义
      保理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是:
      1.业务类型:保理分为三类:一是商业保理,指由非银行保理人开 展的保理业务。二是国内保理,指保理人为国内贸易中的买方、卖方提 供的保理业务。三是国际保理,指保理人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卖方提 供的保理业务。
      保理的立法分类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应当 写清楚是哪一种保理。
      2.服务范围:即保理人为应收账款债权人承担的是何种保理服务, 确定提供的服务是融资、对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还是为应收账款债 务人的付款担保,明确约定具体的服务范围是什么。
      3.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基础交易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据以产生应 收账款债权的交易合同,合同中应当记载清楚。
      4.应收账款信息:合同应当写明交给保理人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具体 信息,便于保理人按照约定对该应收账款债权提供服务,获得利益等。
      5.保理融资款: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债权交给保理人应当支 付的价款。
      6.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保理人为应收账款债权人进行保理,应当 得到的服务报酬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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