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六十三条:虚构应收账款设置保理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 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 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条文要义
      在保理合同中,设置保理的应收账款应当是真实存在的应收账款债 权,保理人基于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为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融资服务。如果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 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其实质是骗取保理人的融资等服务。如果 保理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在订立了保理合同之后,就实际取得了应收 账款债权,有权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以应 收账款债权是虚构的、并不存在的债权对抗保理人,将会使保理人接受 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落空,失去保理合同订立的基础,使善意的保理人 受到损失。
    因此,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即 应收账款债务人必须承担应收账款的清偿债务。只有在应收账款债权人 和应收账款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明知其转让的应收账款为虚构 时,才不受这一规则的约束,法律不保护不具有善意的保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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