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 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 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 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 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条文要义
在保理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为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享有追 索权,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的本息或者回购应收 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享有的 追索权,就是有权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的融资款,或者 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债权。行使了追索权,保理人就可以 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果保理人不行使追索权,可以直接向 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实现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 债权,实现其债权的,在扣除保理融资款的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 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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