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 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 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 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 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 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条文要义
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同一应收账款重复转让,订立多个保理合同,形 成多重保理合同。就同一应收账款重复设置保理合同后,致使多个保理 人主张权利的,确定行使保理权利顺序的方法是:
1.登记在先权利优先:即已经登记的保理权利先于未登记的保理权 利优先取得应收账款;
2.时间在先权利优先:多重保理合同的保理权利均已登记的,按照 登记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
3.通知在先权利优先:多重保理合同的保理权利均未登记的,由最 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优先取得应收账款; 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