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 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条文要义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 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当事人间订立的承揽合同,承揽人应 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或完成其他 工作;定作人则应给付相应报酬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付报酬的一 方是定作人,按照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人是承揽人,都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其特征是: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为目的; (2)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具有特定性质的物;(3)承揽人须以自己的 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4)承揽人在工作中自己承担 风险;(5)承揽合同以留置定作物的方式实现担保。
承揽合同的种类主要有:(1)加工合同,是指由承揽人利用定作 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按照双方约定的产品、规格、数量、质量和 期限等要求,加工特定产品,并由定作人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协议。 (2)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 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为定作人制成特定产品并向定作人收取 相应报酬的协议。(3)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其 修复损坏的物品,并由定作人给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修理合同的标的 物一般是机器设备、工具等物品,当标的物是房屋时,修理合同又称修 缮合同。在修理合同中,如果修理所需的材料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除 了给付承揽人工作报酬以外,还应向其支付修理材料的价款。(4)复 制合同,是指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为其重新制作与其提供的 样品相类似的制品,并由定作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5)其他承揽合同,包括测试合同、检验合同,以及改造、改制、翻译、医疗护理等 承揽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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