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独立完成主要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 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 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 以解除合同。
条文要义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要工作,是指对定作人提交的工作构成实质意 义的部分,即对定作物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部分,或者是指定作工作 中数量上的大部分。
    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 成,并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而不是第三人向 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 人完成的,定作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以通 知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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