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条文要义
承揽合同的材料来源有两种:(1)由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提供; (2)由定作人提供。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是 由承揽人提供。
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选用材料。合 同对原材料的质量有约定的,承揽人提供的原材料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 标准。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承揽人应当对此负责,造成违约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提供的材料质量高于合同约定的,未经定作人 同意而使用,视为材料质量符合约定标准,承揽人不得要求定作人支付 增加的费用。承揽合同未约定材料质量标准的,承揽人应当按照通常的 加工定作物所需要材料的质量标准提供材料;同时,应当考虑承揽合同 中有关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定作物的使用目的选择提供材料。承揽合同 没有约定材料的质量要求的,承揽人自行选定的材料,在加工前应当征 求定作人的同意。
承揽人选用材料应当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对材料的检验是定作 人的一项权利,是承揽人的法定义务,不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为必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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