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要求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 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 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 的零部件。
条文要义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具体要求 是:(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约定。不符合约定的,承揽 人有权要求其更换材料。(2)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数量应当符合约定。 定作人提交材料,承揽人应当进行相应的验收,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数量不足时,定作人应当及时补足。(3)定作人提交材料应当符合时 间的约定。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交付材料,一般不 得违反。如果迟延履行,承揽人有权相应地推迟工作物的交付时间。
      承揽人应当及时接收定作人交付的材料。及时接收,是在定作人向 其提出材料的交付时,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接收材料,不得拒不接收或 者迟延接收。因承揽人不能及时接收材料,造成的材料的一切损失以及其他增加的一切必要费用,应当由承揽人承担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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