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 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条文要义
承揽合同的基本要求,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要求进行 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要求,是通过承揽合同的要 求进行的,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进行工作,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 合同的约定,就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定作人认 为确有必要,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 变更要求进行,完成承揽工作。依照公平原则,定作人改变承揽工作要 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已经按照原来要求 完成的部分工作,定作人应当支付这一部分工作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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