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 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条文要义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必要 的要求是,在承揽合同中已经约定监督检验范围的,应当在约定的范围 内进行监督检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 对承揽工作质量进行检验。在定作人提出对承揽工作进行检验时,承揽 人不得拒绝。承揽人对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应当提供必要的方便。承揽人 应当如实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定作人在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验时,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 工作。不得妨碍,是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工作不得给承揽人带来不合理负 担,不得影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秩序。如果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工作给承 揽人的定作工作带来妨碍的,承揽人可以拒绝,对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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