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 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条文要义
向定作人按期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之一。交付工作成 果,首先应当按时交付,对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有约定的,承揽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作成果。不能按约交付的构成违约。如果不 能按约交付是由于定作人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则迟延 交付工作成果不构成违约。对交付期限没有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在完成 工作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地点进行,可以由承 揽人送交交付或者由定作人自提,也可以通过运输部门代为运送或邮政 部门代为寄送。由承揽人送交的,以定作人指定的地点为交付的地点, 定作人实际接受的日期即为承揽人实际交付的日期;由定作人提货的, 交付地点应为承揽人工作完成的地点或者承揽人指定的地点,以承揽人 通知定作人提货的合理日期为交付日期;由运输部门代为运送或邮政部 门代为寄送的,一般应以合同约定的运(寄)送部门收货的地点为交付 地点,运(寄)送部门接受运送货物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按照合同 的约定无须为特别交付的承揽工作,则于承揽人完成工作之日即为交 付。
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 和有关质量证明,如实反映工作成果的情况,以便定作人进行验收。
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当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对承揽人提交的工作成果的数量、质量进行检验,以确定与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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