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
条文要义
      承揽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请求完成承揽工作,交 付工作成果。对工作成果的最主要要求,是符合定作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质量标准。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承担违约 责任。构成该违约责任的要件是:(1)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 质量要求:承揽合同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确定是否 符合质量要求,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没有要求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补 充协商,或者按照工作成果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质量标准。(2)定 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合同约定异议期的,应当在异议期内 提出;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应当在接收成果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提出异议的,承揽 人应当根据定作人的合理选择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的责任,造成 定作人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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