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 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 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条文要义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按期支付报酬的要求是: (1)承揽合同对报酬的支付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 酬。(2)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依照民法 典第510条规定协议补充,按照补充协议确定支付期限。(3)补充协议 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工作成果 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作相应支付。
      本条未对支付报酬的数额作出规定。对此,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 付报酬。承揽合同中对定作人须支付的报酬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 标准支付;没有约定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支付,即以工作成果交付的当 时、当地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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