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 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 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构成违约行为。 对此,承揽人享有两项权利:(1)留置权。承揽人可以留置定作物, 并应当向定作人催告,给予合理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支付报酬或 者材料费等价款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加工物,实现留置权。(2)拒 绝交付权,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直至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后交付,或者责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另 有约定的,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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