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 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负有妥善保管 的义务。承揽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 造成定作材料和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 赔偿责任既是违约责任,也是侵权责任,构成责任竞合,应当依照民法 典第186条规定,由定作人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的责任。
本条没有规定工作成果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这是指承揽人完成 承揽工作,工作成果仍由承揽人占有时的意外毁损、灭失风险负担规 则,即:(1)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 的,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风险的,由定作人负担。(2)工作成 果的毁损、灭失是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发生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该风 险。(3)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工作完成即视为交付,在工作完 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工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则由定作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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