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 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条文要义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有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承 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的是任意解除权,即在承揽合同成立后至承揽人 完成承揽工作前,定作人随时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承揽合同。这 是承揽合同特有的解除权,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决定的。承揽合同是按 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工作,当定作人认为定作工作已经没有必要的 时候,再继续完成定作工作,会造成双方的损失,因此,解除合同就是 必要的,可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要求是: (1)定作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解除合同,行使解除权,即在承揽 合同成立后至承揽人完成定作工作之前。(2)定作人行使解除权,应 当通知承揽人,通知到达承揽人时,承揽合同解除。(3)定作人解除 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已经完 成的工作部分的报酬、支出的材料费、解除合同的实际损失。
承揽合同解除后,双方各自负有返还义务。承揽人应当将已经完成 的部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提供材料有剩余的,返还定作人。 定作人预先支付报酬的,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外,承揽人应当将剩 余部分返还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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