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条文要义
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 式。原因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通常规模大、时间长、要求高,涉及 安全问题,采用要式形式订立合同稳妥。同时,这也是国家对基本建设 实行监督的需要,以及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大多经过招标投标程 序,履行经常需要发包方派驻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会签文件 等特点所决定的。
这一条文在实践中最大的问题是存在“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的问 题,即提交备案的合同与实际执行的合同不是一个合同。对此,司法机 关的态度是以备案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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