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方式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 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 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 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 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 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 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 包人自行完成。
条文要义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1.总发包。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 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总承包人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承包。
      2.平行发包。由发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 设计、施工合同承包合同,实行平行发包,各个承包人分别就建设工程 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阶段的质量、工期、工程造价等与发包人发 生债权债务关系。
      无论是总发包还是平行发包,都必须贯彻禁止肢解建设工程承包合 同的原则,即发包人都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 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包。分包是指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 计、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法律适用的规则是:
      1.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 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禁止全部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 人。
      5.禁止肢解工程转包,即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以营利为目 的,将承包的工程转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质量承担任何法律责 任的行为。
      6.分包人须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并且分包只能分包一次,不得再 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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