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 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 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 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 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责任。
条文要义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但是,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无效,而建造的建设工程已经完成,且经过验收 合格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物当其用的效益原则,对施工者予以补 偿。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 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上还是要实事求是 地给付承包人应当给付的工程费用。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不适用上 述原则,处理的方法是: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 复费用,于此情形,尽管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承包 人,但是承包人要负担修复的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 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应当自负其责。
      如果是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依照 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把责任都推给承包 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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