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 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条文要义
勘察、设计合同是对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统称,是指建设工程的 发包人或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成 特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勘察是 指勘察人对工程的地理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对工 程建设地址、水文进行调查等工作。设计是指设计人对工程结构进行设 计、工程价款进行概预算。
勘察、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不同,其主要内容是:
1.提交勘察或设计基础资料和概预算文件的期限:勘察、设计的基 础资料和文件是勘察人、设计人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 和情况,应当约定提交的期限。
2.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提出的质量标 准和具体要求。
3.勘察、设计的费用,即工作报酬。
4.其他协作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顺利完成所 应当履行的相互协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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