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 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条文要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发包人 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工作实施监督的专业服务活动。其特点是:(1)是一种有偿的 工程咨询服务;(2)是受发包方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督;(3)监理 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4)监理的 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5)监理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 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 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 款。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 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881.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