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 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条文要义
      发包人是将自己建设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给承包人 进行,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的作业进度 和质量进行检查,行使自己的检查权。发包人行使检查权的方式,一是 委派工地代表进行,二是委托工程监理人进行。工地代表和监理人为了 维护发包人的利益,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随时可以进行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提出,予以解决,防止出现工程拖延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问 题。
      对发包人行使检查权的要求是,不得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如果发 包人的工地代表或者监理人对工程行使检查权的不当行为,造成承包人 停工、返工、窝工等损失的,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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