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隐蔽前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 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 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条文要义
      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要早于主体工程的检查验收进 行,不能在隐蔽工程被覆盖后再与主体工程一起进行检查验收。对此, 法律规定承包人承担通知义务,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及时通知发 包人进行检查验收,以确定隐蔽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 定的要求。
      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负有及 时进行检查验收的义务。不过,即使发包人没有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 查,承包人也不能自行检查后将工程隐蔽。
      发包人不及时履行检查验收义务时,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并享有请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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