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 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 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条文要义
建设工程完工后,验收是发包人的义务,也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 人报告发包人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依循的依据是:(1)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图纸有更改 的,验收时应当以更改后的施工图纸为准。(2)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 规范。(3)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 检验标准是指国家制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考核基本建 设投产项目的重要技术经济法规,是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检查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的依据和标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 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扣除一定的保证金 后,将剩余工程价款按约定方式付给承包人。给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主 要合同义务。如果发包人逾期支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 时,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办理移交工程手续,正式接收建设工程,可以 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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