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 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 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条文要义
依照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勘察人、设计人应当依照质量要求和 期限的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依约履行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是:(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2)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3)符合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技术规范;(4)符合合同的约定。
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行为主要是:
1.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或者勘察、 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标准。
2.勘察人、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致 使工期拖延。勘察、设计人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 包人应当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勘察人、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
1.实际履行:继续完成勘察、设计。
2.赔偿损失:方法是减收或者免收应得的勘察、设计费用,以补偿 相对人的损失,如果减收或者免收勘查、设计费用仍不足以赔偿的,应 当继续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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