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零一条:建设工程质量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要义
      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有义务,必须保证建 设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达到合格的标准。施工人因自己的原因致使建设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质量违约,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1.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修理是对建设工程质量 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改进,返工是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分重新进行 施工,改建是对已经建好的部分重新建设。
      2.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即使质量符合约定,造成建设工程 逾期交付的,也构成迟延履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施工人还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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