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 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 产损失的,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期待利益以外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固有利益损害。这种 损害,构成不动产的加害给付责任。
加害给付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缺陷或者瑕疵而造 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由违约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加害给付 责任既是违约责任,也是侵权责任,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对此,受害人可以选择依照民法典第186条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 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侵权责任。承包人 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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