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违反协助义务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 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条文要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负有协助义务,保证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发包人必须履行的协助义务包括按照约定提供相关 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发包人违约行为的表现是:(1)违反材料和设备的协助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设 备。在承包人采取包工不包料、包工半包料的方式时,发包人应当负责 材料和设备的全部或者部分的供应。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 料、设备的,即构成违约。(2)发包人提供场地,是指发包人负责办 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土地的征用、民房的拆迁、施工用地和障碍 物的拆除等工作。发包人未按期完成这些工作,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为 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则构成违约。(3)发包人应当按时提供建设资 金。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当承担 责任。(4)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全面地提供相关的技术资 料,不得无故拖延和隐匿,违反者,构成违约行为。
      发包人违反上述协助义务,如果影响建设工程进度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对此,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 工、窝工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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