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 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条文要义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进行必要的协助,相 互配合完成施工任务。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包括未履行协助义务、未 及时获得建设手续等,致使建设工程在中途停建、缓建的,构成发包人 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采取措施弥补;(2)采 取其他措施减少损失;(3)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 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赔偿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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