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零五条: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 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 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条文要义
      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因发包人的原因而造成勘察人、设计人损失 的,构成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其主要违约行为是:(1)发包人变更计 划,使勘察人、设计人增加工作量;(2)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造成勘 察人、设计人工作成果出现问题;(3)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 设计工作条件,使勘察人、设计人无法正常进行工作。发包人的这些违 约行为造成的后果是,使勘察人、设计人进行的勘察、设计返工、停工 或者修改设计,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对此,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是,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付出的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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