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 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 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条文要义
发包人产生法定解除权的事由,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 包。法律规定禁止承包人转包工程,从中获利。法律准许在符合条件的 情况下,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但违法进行分包也构成严重违约行为。 所以,凡是承包人进行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发包人产生法定解除 权,可以通知承包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承包人产生法定解除权的要件是:(1)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 (2)上述原因须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3)承包人进行了催告,发包 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符合上述三个要件,承包 人产生法定解除权,可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应当处理好的善后事宜是:(1)已经完成 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处 理,即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 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要求 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 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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