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建设工程留置权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 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 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 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 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条文要义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有权对 其进行催告,并确定支付价款的宽限期,通知发包人在宽限期内支付价 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享有 法定的建设工程留置权。基本规则是:(1)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建设工 程价款,由于此时建设工程仍受承包人控制,只要不交付给发包人,实 际上就是在留置,以担保承包人的价款受偿权。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进 行催告,同时规定支付价款的合理期限,即付款宽限期。(2)宽限期 届满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该权利,方式有:1)通过发 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对建设工程折价,发包人在支付折价款与工 程款的差额之后,取得该项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使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 权得到实现。2)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在拍卖变价款中,承包人优先 受偿。(3)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顺位,优先于发包人已经在在建工程上 为其他债权人所设定的抵押权,即工程价款受偿权优先实现之后,其他 抵押权才可以行使。(4)对建设工程留置权没有规定要进行登记,原 因是,由于建设工程留置权的性质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定条件 的满足而直接取得,因此不需要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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