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条文要义
建设工程合同的本质属性是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实际上也是承揽。 故承揽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基准性合 同。尽管本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则作了详细规定,但是仍有不足部 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广义上的承揽合同,故本章对建设工程合同 规则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本法第774条关于“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 检验”的规定,第775条关于“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 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 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 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的规定,第776条关于“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 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损失”的规定,第784条关于“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 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的规定,以及第785条关于“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 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的规定,本章都 没有具体规定,可以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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