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一十条:公共运输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 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条文要义
      公共运输,是班轮、班机和班车运输,以及其他对外公布的固定路 线、固定时间、固定价格进行商业性运输的运输服务行为。公共运输合 同承运人承担的义务,既包括运送旅客的活动,也包括运送货物的活 动,都是关乎广大群众利益的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因而法律赋 予公共运输承运人以强制缔约义务,即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要求订立合同的旅客和承运人,负有必须签订合同,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 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义务。换言之,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和托运人的 订约要求,对于旅客和托运人的通常的、合理的订约要求,必须作出承 诺。如果拒载,就是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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