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 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 款或者运输费用。
条文要义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票款和运费,是其在运 输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对于客货运输中杂费的支付,也属于旅客、托运 人、收货人的义务,不应拒绝。支付费用的主要依据是运输合同约定, 只要约定的费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予以承 诺的,就应当依约履行。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路线运送,使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 人增加票款或者运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方式是旅客、托运 人、货运人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部分票款和运费,对承运人未按照规定 多收的杂费等,旅客、托运人、货运人也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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