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条文要义
客运合同也叫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 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其特征 是:(1)客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旅客的行为;(2)客运合同为格式合 同,旅客只能选择购票或者不购票,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客运合同以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起成立,旅客提出购票的请求 为要约。在特殊情况下,承运人交付客票并不是合同成立,例如旅客先上交通工具而后补票的,承运人准许其乘用交通工具时,是承诺之时, 只不过乘用交通工具时尚未有书面合同而已。这属于另有约定。在当前 实行的电子客票形式中,交付客票的形式基本不存在,通常是网上购 票,网上申请购票,得到确认,即为合同成立。这属于另有交易习惯。 这是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条款的原因。
客运合同何时生效,本条没有规定,一般认为是客票剪口、办理登 机、乘船手续时生效,开始约束双方当事人。实行电子客票的,按照交 易习惯确定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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