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 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 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 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 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条文要义
在客运合同中,客票是表示承运人负有运送其持有人义务的书面凭 证,是收到旅客乘坐费用的收据,是旅客和承运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 客运合同的有效债权文书。旅客必须出示有效客票,按照有效客票记载 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不能无票乘坐。旅客无票乘坐,持不符合 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都是逃票行为;旅客超程乘坐、越级乘坐, 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旅客违反须持有效客票乘坐义务的 违约责任,主要方式是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 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当前多数客运合同都实行实名制,对此,《合同法》没有规定。本 条第2款作出新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 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这样的 规定合情合理,有利于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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